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振英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669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振英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振英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669号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沈梓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经营者:张玉栩,男,汉族。

住广东省潮安县××××××××××××。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振英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投资人:陈大英。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桃,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被告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振英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被告二)、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被告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马艳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一、被告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诉请,请求判令三被告: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3.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表人沈梓杰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涉案专利申请,于2016年10月19日获得授权。

2017年1月25日,涉案专利权利人由沈**变更为原告。

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三辩称:1.结合现有设计,被告三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被告三仅有一个生产行为,原告主张被告三在各案中均承担责任,属于重复起诉;

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诉请金额明显过高。

被告一、被告二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本院结合原告、被告三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双方当庭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法定代表人沈梓杰于2016年7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号为ZL××××××××××××××、名称为“儿童餐具(彩虹蟹)”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6年10月19日获得授权。

2017年1月25日,涉案专利权利人由沈梓杰变更为原告。

该专利最新一期的专利年费已于2019年8月21日缴纳。

2016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专利证书简要说明显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用于儿童用餐的用具,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整体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是立体图。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粤广南方第054600号公证书载明:原告委托代理人段青于2019年10月30日到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段青操作公证处电脑登入1688购物平台,进入名为“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持兴不锈钢制品厂”的店铺。

店铺工商信息页面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被告一。

段青在该店铺内找到名为“家用卡通儿童双耳饭碗汤碗水杯汤勺叉匙套装便携防摔婴儿辅食餐具”的销售页面,页面内展示有被诉产品图片。

随后,段青支付137.4元(被诉产品119.4元,运费18元)购买了该产品三件,订单编号为“565××××××××××××890”。

该订单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收货人为段青。

2019年11月4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段青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签收了运单号为“714××××××××601”的百世快递包裹一份。

当庭提交上述公证封存物,内有三套外观一致、颜色各异的儿童餐具产品,即为本案的被诉产品。

具体外观见附件二。

被诉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香港宝优(美国)股份有限公司荣誉出品授权”“制造商:潮州市潮安区庵埠振英塑料制品厂”“销售商:潮州市潮安区泳源塑胶有限公司”字样。

将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对,原告认为两者构成近似,区别在于:1.触角之间的幅度不同,一个向内一个向外;

2.把手部分存在差异,涉案专利是圆角形状,被诉产品有一点向外弯曲;

3.卡扣部分弧度存在差异。

被告三认为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认为从整体上看,涉案专利呈动物蟹的形象,被诉产品整体酷似外星人,且被诉产品外包装上显示有“BY星系-外星人套装”字样。

被告三认为两者之间具体区别如下:1.两者触角的弧度、形状均不一致;

2.涉案专利的双把手为圆弧形,自然下垂。

被诉产品的双把手为流线型,贴近碗体,且把手下端有小手指设计;

3.涉案专利的顶部设有长方形的开口,被诉产品顶部是正方形的开口;

4.涉案专利的碗盖卡扣为正方形,被诉产品的卡扣为三角形;

5.涉案专利的碗耳呈圆弧形,被诉产品的碗耳呈云朵形。

原告为证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成立,还提交了一张阿里巴巴投诉管理平台截图作为证据,显示其就涉案专利投诉多家店铺,多数显示为卖家申诉不成立。

被告三在本案中明确不作现有设计抗辩,为证明涉案专利设计对于现有设计的区别技术特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比设计1名称为“儿童碗(兔子)”,申请号为CN201530501379.X,申请日为2015年12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4月27日,具体外观见附件三;

2.专利名称为“成套餐具(小白兔)”,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6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2月12日,具体外观见附件四;

3.名称为“雅布力好育儿”的微信公众号。

显示于2015年8月19日发布的标题为“彩虹兔儿童餐具好育儿门店即将销售”的文章。

该文章中展示有儿童餐具图片;

4.名称为“开原协合爱心商行”的微信公众号。

显示于2015年11月7日发布的标题为“【爱心宾馆店】彩虹兔组合儿童餐具,宝宝进食好帮手!

”的文章。

该文章中展示有儿童餐具的图片;

5.爱奇艺视频平台于2015年1月7日发布的名为“berz贝氏彩虹兔儿童餐具-国内首款”的视频。

该视频中展示有儿童餐具;

上述证据3、4、5显示的产品和证据2的专利设计相同,具体外观见附件五;

6.专利名称为“儿童餐具(棒棒糖)”,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29日;

7.专利名称为“餐具(二)”,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3年9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16日;

8.专利名称为“餐具(海洋之星)”,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该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1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9月29日。

上述证据6、7、8显示刀叉产品的头部为球形及椭圆形。

原告主张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提交了金额为2400元、标注有涉案公证书号的公证费发票,以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

经查明,被告一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玉栩,成立于2018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电热器具、五金配件。

被告二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大英,成立于2008年10月8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被告三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兴滨,注册资本80万元,成立于2018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销售塑胶原料及制品。

另查明,原告同时在本院起诉被告二、被告三共五案,案号为(2020)粤73民初1669-1673号。

五案涉及专利相同、被诉产品相同,各案被告一不同,即销售者不同。

原告已撤回其他四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问题。

原告在被告一经营的网店内公证购买了被诉产品,网店内显示有被诉产品的图片,故本院认定被告一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产品。

虽然被告一的经营范围内有制造,但是被诉产品上明确标注有制造商,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一和被告二、三有关联性,故本院不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一制造被诉产品以及与被告二、被告三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

至于被告二、被告三,被诉产品上明确标注被告二为制造商、被告三为销售商,庭审中,被告三也确认其实施了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关于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关系,被告二没有到庭抗辩,被告三也未进行说明。

一般商品上不会印制销售商的名称,商品上印制销售商,通常可以理解两者分工协作,故本院认定被告二、被告三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

鉴于本院不认定被告一与其构成共同侵权,故本院不支持原告关于被告二、被告三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主张。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或者近似。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被诉产品为儿童餐具,与涉案专利为同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设计同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对,两者存在以下区别:1.两者触角的弧度、形状均不一致;

2.涉案专利的双把手为圆弧形,自然下垂。

被诉产品的双把手为流线型,贴近碗体,且把手下端有小手指设计;

3.涉案专利的顶部设有长方形的开口,被诉产品顶部是正方形开口;

4.涉案专利的碗盖卡扣为正方形,被诉产品的卡扣为三角形;

5.涉案专利的碗耳呈圆弧形,被诉产品的碗耳呈云朵形。

被告三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成套餐具(小白兔)”外观设计文件中公开了餐具组合后的整体外观,且有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对比该现有设计,涉案专利与其唯一不同的设计为刀叉柄和刀叉头的设计。

现有设计为细长的兔耳朵形状,涉案专利设计为螃蟹触角的卡通形状,这也和专利名称相吻合。

即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主要在于刀叉柄和刀叉头所形成的不同动物形态设计。

而本案被诉产品的刀叉柄和刀叉头向外弯曲,刀叉头上还有螺纹,与涉案专利设计该部分的区别较大。

且儿童餐具的一般消费者对于动物形态的变化较为敏感,故较为容易注意到该区别点。

再结合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其他区别点,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有实质性差异,不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广州市贝氏孕婴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