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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圆壹梦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一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微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圆壹梦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一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微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圆壹梦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一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微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255号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吕石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楚浩,汕头市高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惠州市圆壹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惠州市光一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1。

被告:惠州市微范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汤某1。

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圆壹梦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光一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微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盒式餐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华美塑料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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