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54号原告:江苏俺家小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卢士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吴孝稳餐饮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9-35号。
经营者:吴孝稳。
原告江苏俺家小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吴孝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2021年7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俺家小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俺家小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