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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亚洲与洛阳市西工区华夫食品超市、洛阳市西工区树州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知民初50号
案件名称孙亚洲与洛阳市西工区华夫食品超市、洛阳市西工区树州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亚洲;洛阳市西工区华夫食品超市;洛阳市西工区树州食品超市;牛树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知民初50号原告:孙亚洲,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忠,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华夫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613门口14号门面房。

经营者:牛树州。

被告:洛阳市西工区树州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城市花园一楼底商01商铺。

经营者:牛树州。

被告:牛树州,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安,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亚洲与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华夫食品超市、洛阳市西工区树州食品超市、牛树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原告孙亚洲于2021年7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亚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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