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7号原告:胡伟悦,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一庆丰LED商贸广场2栋第4层1号之1。
投资人:高正敏,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胡伟悦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伟悦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伟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