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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伟悦与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37号
案件名称胡伟悦与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伟悦;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37号原告:胡伟悦,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一庆丰LED商贸广场2栋第4层1号之1。

投资人:高正敏,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原告胡伟悦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省的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伟悦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胡伟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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