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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聪聪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91知民初486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聪聪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聪聪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486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胡聪聪,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聪聪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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