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92民初4057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紫郡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花漾紫郡花园25幢115室、116室。
经营者:刘芸芸。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紫郡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