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07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被告:利辛县金牌手机维修,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
经营者:刘磊。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金牌手机维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维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