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世纪名城店,经营场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世纪名城北平一层。
经营者:李茂源,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波,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海兴,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华联优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世纪名城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