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11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干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马楼镇黄那里村116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立即停止侵害第1289482号注册商标商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三万元;
3.判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的店铺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对第1289482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台前县马楼镇好车品汽配网店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销售的轮胎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其自身原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