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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双燕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356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双燕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双燕童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56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少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双燕童装店,住,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银基广场负****/div>经营者:张颖,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国,郑州市管城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毕明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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