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精精,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众品大道安居苑生活门市,住所地:汤阴县(众品大道与金秋路交叉口东北角安居苑保障房小区大门西侧,门头“安居苑超市”)。
经营者:李晓娟,女,汉族,1988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关众品大道安居苑生活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000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