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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12民初4115号
案件名称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民初4115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159号嘉登大厦6C。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

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122-34号。

法定代表人:徐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周丕海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星宠汇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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