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初38号 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施惠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上海汉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泗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2,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创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挺。
被告:北京海诚易速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8D,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穗路2号院6层605。
法定代表人:张洋。
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泗医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海诚易速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通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依法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