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袁射枕。
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
被告仝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原告袁射枕。
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
被告仝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仝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