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206号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晓东。
委托代理人:陈红。
被告:叶扬波。
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扬波、冯卫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年10月15日,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冯卫明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11月5日,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新培蒙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