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17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王瑞。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谈东店法定代表人汪克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谈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彪马欧洲公司减半负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