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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1273号
案件名称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芳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彬,该公司知识产权部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龙惠,该公司知识产权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岛太平货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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