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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广泉与义乌市福荣电子商务商行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98号
案件名称浦广泉与义乌市福荣电子商务商行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广泉,义乌市福荣电子商务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998号原告:浦广泉,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荣电子商务商行。

负责人:胡荣民。

原告浦广泉为与被告义乌市福荣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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