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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与上海博钦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613号
案件名称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与上海博钦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上海博钦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博钦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博钦航标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胜乐罗照明器材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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