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44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马双,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卢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