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皋知民初字第000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唐猛。
被告王士得。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在调解书中对案件事实不作表述:一、被告王士得一次性赔偿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于2013年11月15日前给付。
二、原、被告就本案就此了结,其他无争议。
三、被告承诺不再销售侵犯原告相关美的商标权的产品。
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