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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涌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新知民初字第0158号
案件名称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顾涌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顾涌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知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涌君,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系锡山区锡北镇瑞涵日用百货店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通富街。

委托代理人黄李清,男。

本院在审理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公司)与被告顾涌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泉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张小泉公司预交),由张小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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