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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与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
案件名称吴XX与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XX,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拟稿:2013年11月18日份数:10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张智平。

委托代理人:蔡正保。

被告: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长波。

委托代理人:马华,本院在审理吴XX与被告台州逗迪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XX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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