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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彪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盈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341号
案件名称何彪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盈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彪;董盈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41号原告:何彪,男,1986年1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丽,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盈盈,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为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超,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彪与被告董盈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7月2日收到原告何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何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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