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41号原告:何彪,男,1986年11月1日,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丽,广东理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盈盈,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为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超,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何彪与被告董盈盈、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于2021年7月2日收到原告何彪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何彪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