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46-1号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章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源明,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涛,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鑫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公司)诉被告江苏贝特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江阴利港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鑫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贝特公司、利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鑫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鑫公司撤回对被告贝特公司、利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鑫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