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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蔺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332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蔺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x集团有限公司,x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32号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系临朐县xx百货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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