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4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KIMHYUNSO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家康,该公司员工。
被告蒋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宇旭公司)与被告蒋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