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8362号之一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聂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服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某某。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服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保罗杰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