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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刘松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1民初131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刘松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松玲;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3116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锦琪,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茵琦,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松玲,女,瑶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1××××××××××××427。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刘松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回对被告刘松玲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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