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425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