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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邬伟飞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351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邬伟飞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邬伟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5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代理人:王玮。

被告:邬伟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邬伟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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