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338号罪犯方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关河监区服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以(2011)霍刑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军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六刑终字第00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方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