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98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
委托代理人:孙冰、方超强。
被告:浙江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瀚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