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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同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831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同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张同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31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同清,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2021年7月23日,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晓峰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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