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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薛彦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与薛彦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薛彦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91号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桃林路。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琼,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彦荣,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彦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恒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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