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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淄民三初字第136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三初字第13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黎明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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