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413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黄县李风臣熟肉制品经营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内黄县楚旺镇西街村7号。
经营者:李瑞江。
被告:李瑞江,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伍妮熟肉店,经营场所:安阳市北关区蓝天批发大市场南排1号。
经营者:王水法,男,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黄县李风臣熟肉制品经营店、李瑞江、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伍妮熟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5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