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399号原告胡江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翔。
被告胡新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江勇与被告胡新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江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江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江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江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