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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盛尉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盛尉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盛尉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6号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

被告盛尉菁。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尉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盛尉菁正在进行民事调解为由,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旭时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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