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建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毛建江为与被上诉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建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建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建江撤回上诉。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3)甬余知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建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