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806-809号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超群。
委托代理人:徐泽娇、陈晔。
被告吴妙迎。
被告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庆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妙迎、广州寓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过程中,原告基于诉讼时间和成本考虑,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案受理费共900元,由原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