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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冯斌百货商店、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41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冯斌百货商店、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冯斌百货商店;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41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冯斌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

经营者:冯斌。

被告:四川泸州泸川酒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泸州市。

经营者:雷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朱健翀。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冯斌百货商店、四川泸州泸川酒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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