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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贤达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绍诸知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王贤达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王贤达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0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

被告:王贤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贤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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