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辖终字第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路***号(齐心街)。
投资人邱仁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软星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上诉人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因与被上诉人软星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3)吴江知民辖字第0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是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12年7月1日起对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以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仅是起诉标的为1万元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原审法院对此具有管辖权。
综上,吴江市桃源联想网吧的上诉理由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