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61号原告徐文庆。
委托代理人俞春雷。
被告金宇。
委托代理人徐忠。
被告徐忠。
被告沈伟冲。
原告徐文庆与被告金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因涉案布匹系徐忠委托金宇加工成品,徐忠委托沈伟冲印染,根据原告徐文庆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徐忠、沈伟冲为本案共同被告,并通知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徐文庆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文庆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徐文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