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詹良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4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詹良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詹良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14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良伟,男,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良伟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穆世舟、被告詹良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3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在被告詹良伟经营场所查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酒1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酒12瓶。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古井贡牌白酒。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处罚认定: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被告作出4000元罚款,没收了上述侵权产品的行政处罚,现处罚决定书已生效。

原告古井贡商标是国家驰名商标,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

2、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3000元(包含案件调查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詹良伟辩称:1、被告未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

2、被告已经经过工商查处,并交纳罚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安徽省亳州市金铎公证书五份。

证明原告享有被侵权产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被侵权产品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市场知名度、美誉度。

证据三、芜湖市工商局镜湖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镜工商处字(2013)227号一份,证明:1、被告的侵权事实。

2、被告已被监管机关认定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已确认并依法缴纳了罚款。

证据四、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调查取证期间产生的住宿费、汽油费发票等,证明原告为案件诉讼支出代理费4000元、为调查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

证据五、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为举证之需支付了公证费3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08年6月14日,原告申请注册了“古井贡”牌文字加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490019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

2010年10月,原告申请注册的第741786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

酒(利口酒);

酒(饮料);

白兰地;

威士忌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酒精果子饮料;

米酒;

黄酒。

注册有效日期自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

“古井贡”商标于1999年及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9月16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出具镜工商处字(2013)第227号行政处罚书,该处罚书载明:被告詹良伟于2013年9月2日从外进货“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40.6°,425ML)酒18瓶,进货价65元/瓶,销售价85元/瓶,于9月2日销售了一瓶,自己喝了一瓶,店内还剩16瓶。

非法经营额共计1530元。

进货“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40.6°,425ML)酒12瓶,进货价105元/瓶,销售价125元/瓶,未销售,非法经营额为1500元。

以上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已注册的古井贡酒(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总计3030元。

芜湖市镜湖区靓苑烟酒店经营者詹良伟承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据此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古井原浆”酒28瓶;

2、罚款4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被告已缴纳罚款。

另查明:1、被告詹良伟系个体工商户,2012年1月9日经工商局批准登记成立镜湖区靓苑烟酒店,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零售;

烟零售。

2、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另为调查本案产生一定住宿、差旅费等调查费用。

本院认为:1、古井贡公司作为“古井贡”牌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擅自销售假冒原告“古井贡”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古井贡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被查收的侵权商品数量、经营规模、经营时间等各方面因素,认为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过高,本院依法酌定为3500元。

3、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1300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用400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

其他原告主张的差旅、食宿等调查费用合理开支,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费用原始凭证,考虑调查取证费用客观存在,本院酌定为1000元。

综上,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8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詹良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詹良伟赔偿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5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款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詹良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纂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权;

(六)修理、重作、更换;

(二)排除妨害;

(七)赔偿损失;

(三)消除危险;

(八)支付违约金;

(四)返还财产;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五)恢复原状;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任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有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使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综合因素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