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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林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5号
案件名称高林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5号原告高林。

被告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坛,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被告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高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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