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55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洪阳镇万村千乡超市。
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洪阳街。
经营者:李菊梅。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洪阳镇万村千乡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