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冠鹏,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翠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董子琪,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辉,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鹏与被告武翠花、王志辉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鹏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冠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冠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