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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鹏与武翠花、王志辉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驻知民初字第27号
案件名称李冠鹏与武翠花、王志辉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冠鹏;武翠花;王志辉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知民初字第27号原告李冠鹏,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新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翠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董子琪,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辉,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鹏与被告武翠花、王志辉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鹏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冠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冠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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